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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 104年01月21日)
第 12 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於客戶有支應交割款項之資金需求時,應依與客戶約定之動用順序,處理相關運用標的,並將價金撥入證券商現金管理專戶後,為客戶辦理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