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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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 104年01月21日)
第 18 條
證券商運用現金管理專戶款項從事附買回交易時,交易相對人之信用評等須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信用評等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