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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 104年01月21日)
第 23 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依本項業務之操作辦法規定為之。

前項操作辦法應包括證券商開辦與停止辦理之作業程序、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額度比例限制與資訊揭露、證券商承作額度之申報、保管與運用款項來源之撥轉方式、款項運用應遵循事項、運用損益之分配、款項收付與運用等相關帳戶管理及資料之傳送、客戶領回資金之申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並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