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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 104年01月21日)
第 5 條
本辦法所稱保管,指證券商依與客戶之約定,保管客戶款項於證券商現金管理專戶,其期間不得超過十個營業日。

本辦法所稱運用,指證券商依與客戶約定之運用標的相同者,集合客戶委託保管於現金管理專戶之款項,以證券商名義進行投資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