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 第 一 節 投資臺灣地區證券 ( 99年10月06日)
第 13 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業別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限額,由主管機關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資金申請結匯,應檢具證券交易所登記文件,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