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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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 第 一 節 投資臺灣地區證券
( 99年10月06日)
第 18 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應檢具證券交易所登記文件,向證券商申請開戶,於完成開戶手續後,由證券商通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