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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 第 一 節 投資臺灣地區證券 ( 99年10月06日)
第 21 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資金運用及庫存資料,應由保管機構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日資金匯入出情形;於每月終了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證券買賣明細、資金匯入出情形及庫存資料,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