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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 第 一 節 投資臺灣地區證券 ( 99年10月06日)
第 23 條
大陸籍股東得依法認購或獲配股份。

大陸籍股東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證券賣出之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