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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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證券投資 第 二 節 投資海外公司債
( 99年10月06日)
第 26 條
機構投資人就其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有價證券所獲分配之投資收益及其賣出有價證券所得之價款,得申請結匯。
機構投資人於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分派其剩餘財產時,就其所得之價款,得一次全部申請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