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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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期貨交易
( 99年10月06日)
第 42 條
機構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應指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或期貨商擔任代理人,辦理有關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