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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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期貨交易
( 99年10月06日)
第 43 條
機構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應檢具期貨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登記文件,向期貨商申請開戶,於完成開戶手續後,由期貨商通報期貨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