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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期貨交易 ( 99年10月06日)
第 44 條
機構投資人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應提供委託紀錄,並由其指定為代理人之保管機構或期貨商辦理結算交割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