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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9年10月06日)
第 6 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持有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份者,其表決權之行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之情事,並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