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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9年10月06日)
第 8 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得不予登記:
一、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能完成補正。
三、違反本辦法或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情節重大。
四、依證券或期貨交易管理法令,經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註銷登記。

大陸地區投資人經登記後,發現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得註銷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