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營業許可 ( 103年05月29日)
第 13 條
期貨商申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場地設備概況。
二、載明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三、與委任證券商所簽訂之委任契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五、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案件審查表。
七、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