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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營業許可 ( 103年05月29日)
第 19 條
依本規則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