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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監督與管理 第 一 節 財務與業務 ( 103年05月29日)
第 22 條
證券交易輔助人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上月份業務量月報表。

前項月報表,其格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擬訂,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