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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監督與管理 第 一 節 財務與業務 ( 103年05月29日)
第 25 條
證券交易輔助人應將證券投資人證券交易之委託書儘速交付委任證券商執行,以保障證券投資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