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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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監督與管理 第 一 節 財務與業務
( 103年05月29日)
第 26 條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除應由專責部門辦理及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外,並應由登記合格之證券業務人員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