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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監督與管理 第 一 節 財務與業務 ( 103年05月29日)
第 27 條
證券交易輔助人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隨時供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查核。

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之保存年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