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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監督與管理 第 一 節 財務與業務 ( 103年05月29日)
第 28 條
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對證券交易輔助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

證券交易輔助人對於前項之查核,應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