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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監督與管理 第 二 節 人員 ( 103年05月29日)
第 29 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證券交易輔助人從事下列業務之人:
一、辦理第三條之業務。
二、證券交易輔助人之內部稽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第一項之業務人員,應具備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專責部門之主管,應具備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