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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監督與管理 第 二 節 人員 ( 103年05月29日)
第 30 條
具有期貨及證券業務員資格之業務人員,得同時辦理期貨交易之受託買賣及第三條所定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