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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監督與管理 第 二 節 人員 ( 103年05月29日)
第 33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於證券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