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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 109年01月15日)
第 11 條
薪資報酬委員會得經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費用由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