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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 109年01月15日)
第 12 條
經薪資報酬委員會決議之事項,其相關執行工作,得授權召集人或委員會其他成員續行辦理,並於執行期間向委員會為書面報告,必要時應於下一次會議提報委員會追認或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