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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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 101年04月13日)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並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信託業依信託業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得分別行使表決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