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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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 101年04月13日)
第 4 條
股東申請分別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以書面或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方式向公司提出。
股東主張撤銷或終止分別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以書面或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方式向公司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