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槓桿交易商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會同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訂定之槓桿交易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槓桿交易商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槓桿交易商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交易,應保存足以瞭解交易全貌之交易憑證、確認客戶身分及申報之紀錄,並應依洗錢防制法及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變更,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並留存備查;經主管機關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通知變更者,應於期限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