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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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106年08月18日)
第 11 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其經理人、受僱人不得轉介投資人至國外證券商開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經理人及受僱人從事前項轉介行為,視為該證券商授權範圍內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