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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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106年08月18日)
第 3 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業務,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照證券商辦理業務之有關法令辦理;對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業務之應遵循事項,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依金管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