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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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106年08月18日)
第 6 條
外國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盈餘之匯出,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帳列盈餘併入該外國證券商在我國分公司盈餘,向金管會申報後始得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