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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公開收購程序之進行 ( 106年08月11日)
第 15 條
公開收購人應委任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機構負責接受應賣人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交存、公開收購說明書之交付及公開收購款券之收付等事宜。

受委任機構應設立專戶辦理前項款券之收付且專款專用,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職責。

受委任機構應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資格條件,且最近一年內未有因公開收購業務經本會處糾正以上處分者。但違規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得不受其限制。

受委任機構接受應賣人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交存時,應開具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名稱及數量之憑證與應賣人。

受委任機構接受應賣人透過證券商或保管銀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存受益證券者,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