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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公開收購程序之進行 ( 106年08月11日)
第 16 條
公開收購人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以一家為限。

公開收購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不得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擔任受委任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