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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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
( 106年08月11日)
第 31 條
公開收購條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期間。
二、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
三、公開收購對價。
四、本次公開收購有無涉及須經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及是否取得核准或已生效。
五、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賣人不得撤銷其應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