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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 ( 106年08月11日)
第 35 條
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於提出申報當時已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者,其數量、取得成本及提出申報日前六個月內之相關交易紀錄。
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時,其董事、監察人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時,亦應一併載明前款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