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條
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未來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取得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目的及計畫:
(一)繼續委託或變動受託機構及不動產管理機構經營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意願及計畫內容。
(二)增購、處分或其他涉及信託財產經營管理之計畫,以及該計畫內容。
(三)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計畫,以及該計畫內容。
(四)有於取得被收購受益證券後一年內復轉讓予他人之計畫,以及該計畫內容。
二、於收購完成後,使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發生終止信託契約、下市(櫃)或其他任何將影響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人權益之重大事項。
三、除本次公開收購外,自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起一年內對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另有其他重大計畫者,該計畫內容。
公開收購人計畫於收購完成後使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下市(櫃)者,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所瞭解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價值及其進行公開收購之理由。
二、公開收購條件對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持有人公平與否,並說明參考之因素。
三、公開收購人及關係人最近二年有無自外部人士取得關於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信託財產之估價報告書,如有,應說明估價報告書之內容、該外部人士之身分、專業資格及所收取之報酬。
四、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下市(櫃)後於國內證券交易市場重行上市(櫃)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