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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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
( 106年08月11日)
第 38-1 條
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律師法律意見書。
二、第十條第三項所定之證明。
三、其他專家出具評估報告或意見書。
出具前項意見書、證明或評估報告之有關專家,應於公開收購說明書就其所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