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下列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
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二、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數量。
三、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
公開收購人不得變更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載之支付收購對價時間、方法或地點。但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情事,不在此限。上開情事之發生與消滅,由各相關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認定發布之。
公開收購人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特定持有人不得藉由協議或約定,使該持有人於參與應賣後得取得特別權利,致生持有人間實質收購條件不一致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