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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109年12月24日)
第 6 條
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