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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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 111年06月22日)
第 5 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
前項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