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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6月28日)
第 2 條
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ETN) 之發行,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準則規定。

本準則所稱指數投資證券,指證券商發行於到期時支付與所追蹤標的指數表現連結之報酬,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投資人之申購、賣回採現金交付之有價證券。

前項標的指數,應符合下列條件,且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指標:
一、指數編製者應具有編製指數之專業能力及經驗。
二、指數應對所界定之市場具有代表性。
三、指數成分應具備分散性及流通性。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具備分散性。
四、指數資訊應充分揭露並易於取得。
五、無違反法令規定或不宜列為標的指數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