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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6月28日)
第 3 條
指數投資證券應於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之指數或指數表現。

指數投資證券以追蹤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者,應於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標的指數之單日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