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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 四 章 附則 ( 107年06月28日)
第 22 條
本準則規定有關發行及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書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準則規定有關證券商應為公告之事項,其公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3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