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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107年11月09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商。

本辦法所稱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包括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槓桿交易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