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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107年11月09日)
第 6 條
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導所屬營業單位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並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自行評估。

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
一、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並落實執行。
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網站,並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外國證券期貨業在臺分公司就本辦法關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相關事項,由其總公司董事會授權之在臺分公司負責人負責。前項聲明書,由總公司董事會授權之在臺分公司負責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及負責臺灣地區之稽核業務主管等三人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