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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  ( 108年08月15日)
第 2 條
個人或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向受理銀行辦理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以下簡稱外匯存款專戶)開戶及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該專戶,得申請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並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

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業務應依本條例及銀行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金融機構辦理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業務,應分別適用本條例、信託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相關規定。

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間之資金撥轉及結匯事宜,應洽受理銀行依中央銀行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