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個人或營利事業從事金融投資,而須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者,應依契約所載信託財產或委託投資資產之幣別存入之。其存入新臺幣信託專戶或新臺幣證券全權委託專戶之資金,涉及個人每日結售金額達等值五十萬美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每日結售達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者,並應依契約所載信託財產或委託投資資產金額結售。
個人或營利事業與證券商簽訂信託契約開立信託專戶,證券商應於同一受理銀行開立受託信託財產存款專戶,並與受理銀行簽訂契約,約定雙方就信託專戶管理運用及資金取回之控管作業,且由受理銀行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申報及控管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