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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 三 章 業務 ( 103年01月08日)
第 13 條
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

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

貨幣之印製及鑄造,由本行設廠專營並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