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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 三 章 業務 ( 103年01月08日)
第 15 條
國幣之基本單位為圓,輔幣為角、分,拾分為壹角,拾角為壹圓。

本行所發行紙幣及硬幣之面額、成分、形式及圖案,由本行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行應將紙幣及硬幣之規格於發行前公告之。